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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社保法:
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2010年10月29日15:35新华网我要评论(0)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陈菲、吴晶晶)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根据法律规定,四种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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