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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误工费赔偿案例4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孙海军律师

安阳律师谈车祸后七旬老翁误工费赔偿案例4 一位七旬翁车祸受伤后讨要误工费,被告却称老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一说。某法院近日受理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沈大爷今年70岁,2008年一场飞来横祸让他的腰部活动丧失10%,被评为十级伤残。沈大爷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除了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外,沈大爷还向对方主张误工费7000余元。
两被告称原告已近七旬,年事已高,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故无理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
  沈大爷称,几年前他的儿子去世了,自己虽然快70岁了,不但没有子女赡养他,他反过来要抚养年幼的孙女。如果有条件安享晚年,谁愿意70岁还和年轻人一样去劳动。沈大爷工作的物资回收公司承认沈大爷是该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为1800元,自从他受伤后再没有来上班,单位停发了工资,与他的劳务关系也解除了。此外,单位还出具了沈大爷的工资签收单。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年龄虽较大,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受聘于物资回收公司,考虑到原告伤后不再在该公司工作,误工损失按其出具的证明计算缺乏合理性,可适当参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考虑,以每月850元计算误工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745元。
可见,由于每个人都存在个体差异并不是所有到退休年龄的人必然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区别对待。基于此,是否有误工费损失关键要看证据,即便是退休人员如果受聘有关单位也可能存在误工费损失。交通肇事中是否有误工费的赔偿关键看受害人是否有误工损失,而不能仅凭年龄和是否退休就剥夺受害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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