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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肇事车逃逸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110网律师

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是关键,实践中有”时间论”和”路线论”两种观点。即按上班时间时段和上班路线路段来划分和认定。一般理解是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实际认定中,一般会根据上班路途的远近和途中交通实际状况作出合理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 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则从7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在实际办案中,采用对当事人有利原则,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此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对于一些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的职业,如新闻记者、保险销售人员,则应看出行目的和地点来界定工作时间。出去采访或推销,是以工作为目的,也应该认为是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也算工伤。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识应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根据日常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职工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非”必经途中”也算上班路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因机动车事帮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该条规定可操作性比较强,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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