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休业的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06-07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休业的审核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70号 2002年3月13日)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司法局律管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482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北京市司法局网上申报用户手册 |
办理程序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休业的审核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代表处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依据《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代表处因特殊情况需要休业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该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所有公证的文件不得拆封,否则须重新公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标明正副本,装帧完毕,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3、申请人自收到市司法局核准休业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做休业公告,提交公告信息。 4、公告信息是指刊登注销公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同意的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司法部备案。 2、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批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并要求受理人员将审定结论、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自收到市司法局核准休业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做休业公告,提交公告信息。 2、公告信息是指刊登注销公告的公开发行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3、代表处休业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视为自行注销。 4、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482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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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休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