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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强暴后可否诉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徐涛律师
我朋友的妹妹李某,去年10月遭到刘某的暴力强奸,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费5万元人民币。请问,李某的这一请求,法院会受理吗?                     ——新疆克拉玛依市 黄长才
黄长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限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论以何种形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均于法无据。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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