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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刘世龙律师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创作者: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刘世龙律师,咨询电话:18693142828
问:刘律师你好,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刘世龙律师解答:(本解答包括备注一,缺一不可)
你好!虽然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椐《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故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备注一: 以上解答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参考数据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请大家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详细情况以律师当面解答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或当面咨询。
备注二:兰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兰州知名交通事故律师、兰州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刘世龙律师简介:
【专业特长】:房地产纠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法律文书起草及审查、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等!
【个人简介】:刘律师,男,汉族,房产市政部精英律师,法律硕士,法学功底扎实,理论知识丰富,曾在人金昌市永昌县民法院、山东拓创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现为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以“崇德明法,维护正义!因为敬业,所以更专业!”为自己的执业准则,倾力于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办理房地产、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婚姻家庭继承、经济合同、劳动工伤等诉讼案件。其中办理的李某诉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纠纷案、金某诉魏某和保险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梁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卢女士诉刘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纠纷案、曾先生诉张先生欠款纠纷案等均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办案技能。
【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有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代理合同协议的谈判、协商、草拟、审查、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律师见证、律师代办公证、商务资信调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房地产与建筑专项法律服务等。现服务于[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国投酒泉第二风电有限公司]、[兰州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大陆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大陆桥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西固区城乡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兰州南山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市瑞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兰州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法律顾问单位,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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