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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爱龙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发布日期:2012-05-07    作者:侯爱龙律师

侯爱龙记:本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方法定答复期内没有答复,后我起诉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其主动公开信息,目的已达到,本人便撤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侯爱龙,男,1988年4月22日生,敦煌知识产权研究会工作人员。
申请事项:
2011年11月21日,我在你局查询某企业的工商档案,查询结束后,你局以“律师查询工商档案需要缴费50元”为由,收取50元现金。为了解你局收费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
1.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项目;
2.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依据;
3.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标准;
4.查询工商档案收费时,律师与普通民众是否存在区别;如果存在,申请公开区别对待的依据;
5.费用收取之后的使用情况。
上述信息,或者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7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属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由你局负责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6条规定,以上信息请将复印件寄给申请人。
此致
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
2011年11月23日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侯爱龙,男,1988年4月22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莲峰镇古迹坪村新庄社9号,手机号:15293265207.
被告:敦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姬海英
职务:局长
地址:敦煌市阳关东路6号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内容:1.查询工商档案时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2.查询工商档案时律师与普通民众在收费问题上是否存在区别,如存在,请求公布区别对待的依据;3.工商档案收费的使用情况。
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损失15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381769721CS)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被告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项目;2.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依据;3.查询工商档案的收费标准;4.查询工商档案收费时,律师与普通民众是否存在区别;如果存在,申请公开区别对待的依据;5.费用收取之后的使用情况。
被告于2011年11月24日签收了单号为EM381769721CS的特快专递,因此,被告于11月24日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被告收到申请书后,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原告,也没有按照原告要求提供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具状人:

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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