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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8B009
事项名称: 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2、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办公地址: 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乘车路线: 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联系电话: 65251618,85163172
监督电话: 65248759
相关网址: //www.bjmb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在港澳地区设立企业和机构核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的办理条件:
1、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
3、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4、申请境外投资项目经营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应当取得对外经营权和相关业务的经营资格
5、境内投资主体如需外汇投资,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设立机构如办事处等,不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投资主体情况介绍、拟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境外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
2、境内投资主体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出具的在港澳开办企业(或机构)的请示;
3、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至刂港澳地区设立机构的工作条例和主要负责人简历;
4、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外汇管理部门对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意见;
6、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报送上述材料的同时,需到商务部的网上进行申报,网址为://www.bjmbc.gov.cn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由北京市商务局核准的,在北京市商务局全部办结并颁发批准证书。
2、由商务部核准的,报商务部同意后在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批准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商务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3、乘车路线:电车101、109、112,公交420,巴士专线846、810、823,朝内小街站下
4、联系电话:65251618,85163172
5、监督电话:65248759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7、网址://www.bjmb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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