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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车辆保险险种及其保险范围
发布日期:2012-05-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1.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2.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固体货物或盛装液体和气体的容器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3.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毁损,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按照《道路交通处理办法》,保险车辆一方应承但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有时由于受害人没有经济能力治疗,而交警部门为尽快处理事故,当地政府考虑社会稳定等多种原因,强行保险车辆一方承担超过应负担的10%这一部分,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的费用而无法追回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出险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4.车辆停驶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六条第一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的损坏,致使车辆停驶,对于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对于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5.车辆损失的保障范围
   
    保险人承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在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的情况下,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5.玻璃单独破碎保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除了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外,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灯具和车镜玻璃)的破碎,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偿。
 
??6.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四条第四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的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7.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17条有关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的条款。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发生所投保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但的自负责任(盗抢险和自燃险除外),保险人负责赔偿。
 
??8.新增设备损失保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新增设备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9.车上责任险的保障范围  
    该附加险承担的是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的除外责任。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坏和灭失以及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金额内计算赔偿。
 
??10.盗抢险的保障范围
   买了本项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全车(包括单独投保的挂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并满三个月未追回;以及遭盗抢的车辆在查获时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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