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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110网律师
东莞房地产律师,小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小区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规定的上述规定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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