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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伤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2010年12月14日,在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由他人组织,贾某自带运输车到某酒店从事采购运输劳务,约定日台班费100元。16日,贾某在干活中,右前臂被其车子绞伤,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2011年8月,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贾某构成五级伤残。因贾某是否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酒店与贾某发生争议。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某酒店应比照工伤支付贾某相关待遇。为此,某酒店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认为贾某是受雇于他人运输采购的物资,与该酒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支付被告有关工伤待遇。
  【裁决】
  法院认为,某酒店与贾某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仅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适用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故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本案认定的关键问题。虽然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形式要求,但我国劳动法仍然将之纳入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该项规定,实际上就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提供劳动者与接受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一旦被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即产生与一般劳动关系相同的法律后果,双方之间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一方是提供体力与脑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2、与劳动的直接关联性。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其中,有些由劳动法调整,有些则由其他法律调整,如承揽关系由民法调整。因此,并非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关联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劳动就是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例如,个体户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属于买卖关系,虽与劳动有关,但并非发生在劳动过程中,而是发生在流通过程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3、生产资料的结合性。生产资料结合是指劳动者通常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同自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是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4、从属性,也称依附性。表现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后,双方形成职业上的从属、隶属关系,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有和承担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本单位的管理,对外以本单位的名义履行职责。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保证劳动者各种权利的实现。当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内部处分。这一特征,使之与劳务关系相区别。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没有从属性,提供服务的一方不是接受服务一方的成员,除提供服务外,不接受服务一方的管理;接受服务一方也无权对提供服务一方进行管理上的处分。这一特征,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5、职业性,是指劳动者将其所从事的工作作为其固定的职业,而非一般的家务劳动或自我劳动或暂时的劳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也是劳动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本案中,贾某与某酒店之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直接达成口头协议,没有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这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首先,他不是某酒店的成员,不能以酒店职工的身份从事劳动。而且他拥有充分的劳动自由,对是否劳动、劳动时间的长短、劳动内容等完全可以自主支配,并不受酒店的控制。因此,在人格上对酒店没有从属性。其次,生产资料不是由某酒店供应,他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没有被纳入酒店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之内。在经济上没有从属于酒店。再次,他所从事的该项运输工作并没有稳定性,此项物资采购结束后,该项工作即告完结,双方之间不会再有联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法院据此作出的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不能适用有关工伤保险赔偿的判决是正确的。但贾某可以行使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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