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国际法: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它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2.两种航行制度:
(1)无害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2)群岛通道——群岛国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其他国家的船舶或飞机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及其领海。
(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国际航行海峡,主要是指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般分为内海海峡、领海海峡和非领峡。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等方面的情况不同,不同的国际航行海峡适用不同的航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由《海洋法公约》所规定,常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制度。是指连续不停和迅速通过的自由航行和飞越。适用的海峡比较多。
2.公海自由航行制度——适用于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由一国的大陆和该国的岛屿构成的海峡,并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4.专门条约规定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