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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9C002
事项名称: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审核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第12号令)第七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办公地址: 朝阳区工体北路6号
乘车路线: 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联系电话: 010-85235626/5627
监督电话: 010-85235626/5627
相关网址: //www.bjid.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项目可行研究报告内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新建厂);
3、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一式两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
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
、将决定准予许可的申请材料连同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国家禁化武办,同时即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2
、对决定不予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3有批文。
(二)注意事项:
1
、完成时限:14个工作日
2
、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基础产业发展处
2、
办公地址:北京市工体北路6
3、乘车路线:113、406、416、115、701、758、834等
4、
咨询电话:010-85235626/5627
5、监督电话:010-85235626/5627
6、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id.gov.cn

 

样表下载

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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