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买卖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判无效
宋庄镇是北京市通州东部的一个小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原来在圆明园附近聚集的百余名画家由于房屋拆迁,需要寻找新的居住点。宋庄镇看准了发展创意产业的机会,提出了“建设画家新村,为画家再造家园”的设想,采取措施吸引大批画家到宋庄地区居住,许多画家到宋庄购买废弃、闲置的农家小院,艺术家李某就是其中之一。2002年她与辛店村民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马某以4.5万元的价格将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北房5间、西厢房3间及院落出售给李某。
随着越来越多的画家在宋庄镇买房置地,目前宋庄镇已经成为一张创意产业的名片,镇区经济发展迅速,房屋价值不断升值。2007年马某开始后悔当初的卖方行为,想收回当初已经出卖给画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并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某和李某所签的《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判决李某和马某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11月12日开庭,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当庭并没有宣判结果,直至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画家李某从即日起90天内将房屋腾退给农民马某,马某支付李某9万余元补偿款。宋庄农民马某诉艺术家李某案是宋庄系列房产案中第一起做出一审判决的案子,在宋庄镇已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画家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宋庄镇画家村系列案件最终结果基本一致,买卖合同均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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