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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用一方名义购房有何风险?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徐涛律师
婚后用一方名义购房有何风险?


    桃女士来函提问:我和丈夫长期经商积累了一定资金,在03年到05年期间在×市投资了多套房产,产权人都是丈夫一人,前一阵子发现丈夫有外遇,虽然丈夫保证以后不再犯错误,当我担心他采取缓兵之计,于是要求他把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丈夫认为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过户也有我的份,另外他说夫妻间房产过户需要缴税,请教律师我的权益是否能保证?

律师答复桃女士:一般来说房屋的产权是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状况为准,但当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并不以房产证上的记载为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不论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还是用丈夫或妻子一方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律师认为桃女士的担心是有一定依据的,虽然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拥有,不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方姓名还是一方姓名为标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房产对外转让的手续上是截然不同的。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进行过户登记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进行确认,包括需要夫妻双方的确认出售的亲笔签名(如房屋买卖合同)、在过户登记时亲自到场等,即使夫妻一方无法亲自进行交易而委托另外一方单方出售房产的,需要进行委托公证,这样单方转移夫妻共同房产就比较困难。

    相比之下,只登记夫妻一方为产权人的,在转让房产时仅需要产权人单独作为转让方就可将房产过户。律师看到在某些城市,房地产交易部门要求产权人过户房屋产权时提供已婚证明或单身证明,在所有权人已婚的情况下,不署名为所有权人的配偶也要到场交易或出具书面确认书,以防止已婚人士冒充单身人士办理房产过户。在桃女士所在的城市过户房产不需要出具单身证明,已婚人士过户房产也不需要获得不是产权人的配偶同意。

    所以无忧律师网律师认为:根据桃女士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一方擅自转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非常有必要将自己登记为房地产产权人,或者采取夫妻共同购房的方式,将双方都登记为产权人。已经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屋,桃女士可以和丈夫一起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将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桃女士一方所有或夫妻共有。

    另外,桃女士丈夫的另一个说法,房屋过户需要缴纳高额税费也是不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规定,夫妻之间过户房产是免收契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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