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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7C003
事项名称: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服务对象: 个人及法人
办理依据: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6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办理机构: 各区县环保局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pb.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倾倒、存贮废弃物批准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处于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之外;
(2)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场地具备推土机械设备、夜间照明条件;
(4)场地需进行围档,具备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场区区域界定标识;
(5)有专人负责场地管理和卫生保洁,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控制扬尘,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指导运输车辆在指定的地点倾卸;
2、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倾倒、存贮建筑渣土和拆迁渣土的低洼场地
(1)申请人对拟用场地的所有权证明
(2)当地规划部门的用途证明
(3)场地平面图、进出场平面图
(4)控制扬尘、保持环境清洁的管理实施方案
3、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的低洼场地,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实地审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进行的项目,时限与其一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各区县环保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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