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行政法》时间点整理
发布日期:2012-04-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处罚
1、追究时效:2年,治安处罚6个月,税收处罚5年。
2、处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治安处罚2日内)。
3、当事人要求听证,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7日前,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4、受处罚人收到决定书15日内款交银行。当场罚的,执法人员2日内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交银行。
二、行政许可
1、除当场许可外,受申请之日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10工作日。准予许可的,需颁发证件的,决定后10日内颁发。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不得45工作日办结,经批准可延长15工作日。
3、“下审上决”的,下级受理20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材料直接报上级行政机关。
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的,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
5、要延续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例外)
6、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应撤销,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隐瞒情况,报假材料的,不予许可,涉及上述情况的,1年内不得再申请。
三、行政复议
1、附带审查
依申请,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60日内处理。
依职权,30日内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
2、复议申请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多不可少。(自知道之日起算,行政机关不履责的,履责期满起算)
复议审理期限60日,法律例外可少不可多,经批准可延长不超30日。
3、受到申请后,5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属本机关,告知申请人复议机关是谁,符合条件的,7日内转送。
四、行政诉讼
1、举证期限
原告、第三人:一审开庭审理前或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延期的,最迟一审法庭调查中。(二审可提新证据)
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答辩期),延期的,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一审、二审可提新证据)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3个月,复议后起诉15日。
知道内容,但不知道诉权\起诉期限的,知道\应知诉权\起诉期限起算,但从知道\应知内容起不超2年。
不知道内容,从知道\应知内容起算,但从作出行政行为起不超5年(不动产20年)。
五、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时效2年,申请复议或起诉时一并提出的,适用申请复议和起诉时效。最后6个月遭遇不可抗力或障碍的,时效中止,消除后继续计算。
(一)行政赔偿
1、诉讼中一并解决赔偿争议
a、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也可在起诉后至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也可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提出的,可以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b、一审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被漏判的,二审认为不应赔则驳回,认为应赔可以调节,不成就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2、单独受理赔偿的
a、收到申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决定作出后10日内送达请求人。
b、规定期限内未作决定的,期限届满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决定不赔的,作出决定之日起3月内提起赔偿诉讼。
c、审理期限,一审3个月,二审2个月。
(二)司法赔偿
1、收到申请之日起2月内作出是否赔偿决定。
对赔偿义务机关处理不服的:
a、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30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b、其它行政机关,3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2月内作出决定;仍不服的,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c、赔偿委员会应在3月内作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案件,院长可批准延长3月。
六、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起诉期限届满日起180日内提出。
权利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日起90日内提出。
2、法院受案后,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合议庭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