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备案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8842418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 按规范填写完整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份)。 2. 注明交接日期的转让双方的有效交接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4. 放射源编码卡、密封放射源出厂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备案内容在已批准范围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 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第二十一条 2. 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表格下载 |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