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事案件案卷内档案材料顺序以及档案保管期限
一般民事案件案卷内档案材料顺序以及档案保管期限
一、 收费凭证
二、 委托代理协议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与受托人谈话笔录
五、 受托人代理意见/代理词
六、 起诉状/上诉状(原告方制作方制作)
七、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法院制作)
八、 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法院制作)
九、 答辩状(被告方制作)
十、 阅卷笔录
十一、 证据交换清单(法院制作)
十二、 出庭通知书(法院制作)
十三、 申请书:证据保全 / 财产保全 / 先予执行 / 回避 / 撤诉
十四、 法院制作针对申请书的裁定书或决定书
十五、 传票(法院制作)
十六、 庭审笔录(法院制作)
十七、 调解书(法院制作)
十八、 判决书(法院制作)
十九、 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制作)
二十、 强制执行书(法院制作)
二十一、 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
《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7)
将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民事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
(一)永久保管:
1.房管、土地、山林、水利(水面)等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
2.重大的继承纠纷的案件;
3.劳资纠纷、破产还债、铺底权、房纤(掮客)等纠纷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情况有代表性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5.经济合同纠纷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案件;
6.有关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和私房改造的重大案件;
7.当事人一方在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中职务相当于地、师级以上干部的案件;
8.当事人一方为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以上的民事案件;
9.当事人一方为工商界、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少数民族、华侨、起义人员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知名人士的民事案件;
10.当事人一方为全国或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事案件;
11.涉及公私关系的重大案件;
12.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3.涉外案件;
14.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经济案件和公证案件;
15.当事人一方居住国外或港、澳、台缺席判决的案件;
16.贯彻婚姻法中的重大典型案件;
17.其他需要永久保管的民事案件。
(二)长期保管(16~50 年):
1.债务、房屋租赁、典当回赎等需要长期执行的案件;
2.重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一般析产、继承纠纷的案件;
4.诉讼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案件;
5.疑难的离婚和离婚涉及子女财产的案件;
6.赡养、扶养案件中需要长期供养生活费的案件;
7.按缺席判决或判决、调解后有反复的案件;
8.处理无主财产、无人继承财产以及银行声请破箱的案件;
9.公证案件中提存保管财产、声请保管证据、公证离婚和结婚、执行许可、委托、契约、合同、继承、收养子女、证明关系的案件;
10.其他需要长期保管的案件。
(三)短期保管(15年及15 年以下):
1.一般债务、买卖、合同、赔偿、公益物品返还纠纷的案件;
2.一般家庭纠纷(包括简易的析产、继承)的案件;
3.一般离婚案件;
4.赡养、子女抚养、生活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5.房屋欠租、迁让、强占公房、修缮纠纷的案件;
6.涉及选民名单的案件;
7.调解、撤诉、终止和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的案件;
8.其他需要短期保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