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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5C008-02
事项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办公地址: 西单北大街80号
乘车路线: 22,47,105 甘石桥站下
联系电话: 66056650
监督电话: 66011988
相关网址: //www.bjmac.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提交由市市政管委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有效的验资证明报告;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5、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1、如果需要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工作
2、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陈述、申辩理由
3、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听证会有关程序配合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的,作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依法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上网公示;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市政管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西单北大街80号
3、乘车路线:22,47,105 甘石桥站下
4、联系电话:66056650
5、监督电话:66011988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ac.gov.cn

样表下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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