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
办事指南 |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 684663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3: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款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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