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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名称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管理处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46630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第12条第3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许可待具体办法颁布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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