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纠纷纠纷之七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110网律师
登记房屋共有房屋的转让   文章信息提要:房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脸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共有房屋转让给他人,其他共有人不予       房屋共有人中之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脸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共有房屋转让给他人,其他共有人不予追认且出卖人转让房屋后亦未取得处分权的,房屋买卖俣同无效,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共有人中之一或者数人,擅自以其他或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黄有房屋转让给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对转让房屋享受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出卖人或其他房屋共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