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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2-04-21    作者:110网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来源于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www.zj64.net)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2002311日公安部发布,200212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

二级伤残评定标准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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