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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的反诉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的反诉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杭州某工程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某某某某某
答辩人就反诉原告福州某公司反诉答辩人一案提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望法院采纳:
一、由于反诉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反诉原告与答辩人于2007年12月5日签订的某某某某号合同无效,所以,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即使真如反诉原告诉称的工程工期逾期和相关设备性能未达标的责任均在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关于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工期顺延的原因主要是1、反诉原告要求暂停施工。2、反诉原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3、因反诉原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4、反诉原告逾期供电。5、工程量增加。由此导致工期顺延及反诉被告窝工损失的责任应当全部由反诉原告承担。
1、【反诉原告要求暂停施工】2007年12月5日反诉原被告签订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书,2007年12月14日反诉原告支付预付款,工程正常开工建设。2008年4月23日,反诉原告以厦门市正对厦门某地港区重新规划、为考虑不确定因素之风险、减少可能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为由,单方面通知反诉被告暂缓施工,并同意将合同工期延长因延迟付款的相应天数。【证据1、4、41】
2、【反诉原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在2008年2月7日桩基工程完工,3月12日,厦门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桩基检测报告,反诉被告开始了土建施工。反诉原告却未按约支付第三笔进度款,并且该第三笔进度款逾期达302天(自2008.2.7至2008.12.5)。【证据1、11】
3、【反诉原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在2008年9月10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工期约定为自该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算150个日历日,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约定付款。但反诉原告在2008年12月20日应当支付第5笔进度款至2009年4月24日实际付清之日共逾期达126天。【证据11】
4、【反诉原告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反诉被告早在2008年1月3日、10月11日、12月10日分别与各设备供应商订立合同并支付了相应款项,由于反诉原告未能按约支付第6笔工程进度款,导致反诉被告不能向各供货商支付货款,反诉原告为避税考虑,提出签署三方协议,由各供货商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解决主要设备的供货。以反诉被告与三供货商合同约定2009年2月10日发货至2009年7月20日订立三份三方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计算,反诉原告付款逾期至少超过160日。由此导致工期顺延及反诉被告窝工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反诉原告承担。【证据2、8、9、11、19】
5、【因反诉原告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反诉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要求对部分设计进行变更,在2009年1月20日将原设计的砖混结构固定式的空压机房变更为钢结构的机房,2009年9月10日提出水泥输送管道泊位栈桥边缘需向上(下)移位,长度约15到20米。因此,因可归责于反诉原告的设计变更和等待设计方案必然导致工期顺延和停工。【证据13、22】
6、【反诉原告逾期供电】反诉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由反诉原告提供电源,2009年4月22日,反诉原被告与土建分包商签订会议纪要,再次明确工程电源由反诉原告在2009年5月30日提供,系统调试在6月3日完成,但反诉原告直到2009年10月14日才供电,而反诉被告早已于2009年9月25日完成全部安装。反诉原告供电逾期至少达137天(自2009.5.30至2009.10.14)。同时也证明反诉原告对该工程的生产使用不可能早于2009年10月14日。即便因反诉被告原因导致工程逾期,也不会对反诉原告使用该工程产生任何损失。【证据1、20、21、23、24、25】
7、【反诉原告逾期供电】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最终在2009年9月25日安装完毕,由于反诉原告逾期至2009年10月14日才供电,导致工程在2009年10月31日才通过重车测试和投入使用。依法应当认定2009年9月25日为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竣工之日。【证据41】
8、【工程量增加】在2009年3月13日,反诉原被告双方协议增加了散装自控系统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库底电气控制迁移工程合同、栈桥管道及桥架敷设工程合同、陆域供电点安装工程合同、网络电话监控控制系统增设工程合同等5个补充合同总价为100万元,工期明确约定为配合厦门某地码头水泥中转站工程工期完工。因反诉原告未及时确认新增工程导致停工和工程量增加必然导致工期顺延。【证据14、15】
9、【工程量增加】2009年4月28日反诉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水泥中转站库下砌体工程,合同金额为115000元,工期约定30日并需配合生产线施工进度施工,工期延误一天须支付违约金120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并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百分之95,其余作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而反诉原告已按约支付了该合同金额百分之95等事实证明了反诉原告认可工程施工进度及工程工期顺延的责任在反诉原告方的事实。【证据18】
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 【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三、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质量及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1、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工程的设计是由反诉被告按反诉原告要求的性能委托国内权威机构某某设计研究院进行,其所提供的设计方案及该工程所采购的全部设备和材料均是在反诉原告的认可后进行的,所以,工程的性能在理论上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证据1、11对账明细】
2、该工程已于2009年10月31日通过重车测试后即投入使用至今已超过19个余月,反诉原告对工程整体运行性能从未提出异议或整改、维修要求,因此,完全可以确定该中转站的质量及性能符合合同约定。【证据28、29、30、34、37、41】
3、该工程的卸船、中转输送及出库能力主要由负压抽吸机、螺杆式压缩机和汽车衡等设备的性能决定,实际运行能力还受水位环境及操作人员的影响,在反诉原告已对上述设备进行验收,在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其性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有足够的理由认定该中转站的性能达到了合同要求。【证据26、45、48】
4、退一步分析,如果该工程相关设备性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或者质量不合格,则反诉原告肯定要进行维修整改,但是,反诉原告既没有要求反诉被告进行整改或维修,也没有在通知反诉被告并在反诉被告拒修的情况下自行进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的事实,并且反诉原告在2010年11月3日确认尚有质保金506942.25元待保修期结束后支付反诉被告,根据反诉原告确认该工程在2009年10月31日通过测试后投入使用到2010年11月3日已使用超过一年的保修期,由此可以依法认定该工程的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运行良好。【证据41、44、】
5、根据2009年7月20日反诉原被告与三供货商签订的协议约定,反诉被告在与三供货商签订的合同中的债权与债务全部转由反诉原告履行,那么,即使该工程的相关性能没有达到反诉原被告合同的约定,那么,有关卸船能力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则反诉原告应当首先与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联系或要求整改或退货;有关输送方面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性能,则反诉原告应当首先与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整改或退货;有关卸料出库的性能没有达到约定,则反诉原告应当与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整改或退货;但是,在此之前,反诉原告从未向上述三家供货商提出性能方面的维修、整改要求,亦从未向反诉被告提出任何对工程中转输送方面性能进行维修或整改的要求,由此可以确认,该工程的性能和质量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19、48】
6、反诉被告在该工程通过重车测试后,即先后五次发函要求办理验收手续,反诉原告对反诉被告要求验收的函告均未予回复。反诉被告于2009年11月30日向反诉原告提交整体验收资料、12月28日提交决算书、2010年3月16日再次交付决算书及其他证书后,反诉原告已于2010年3月17日出具对账明细及证明,确认主体工程总金额为9014845元,后期增加1150000元、共计10164845元,累计已付8601899.5元,尚欠1562945.5元。面对反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要求时,反诉原告以反诉被告需提供增值税发票方可付款来搪塞,在反诉被告阐明合同约定为提供工程发票时,反诉原告才以未经验收、性能未达标为由再次拒绝付款。这充分证明了中转站的质量和性能完全符合约定。反诉原告关于性能未达标及未通过验收的真实意思和目的是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否则,反诉原告也不会在通过测试、投入使用并办理结算后又提出未经验收及性能未达标。【证据11、28、29、31、33、36、39、40、42、43】
7、2009年3月13日,反诉原被告双方协议增加了散装自控系统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库底电气控制迁移工程合同、栈桥管道及桥架敷设工程合同、陆域供电点安装工程合同、网络电话监控控制系统增设工程合同等5个补充合同总价为100万元,2009年4月28日反诉原被告双方协商增加水泥中转站库下砌体工程施工发包合同金额为115000元,上述6个合同增加的工程款共计1150000元,反诉原告对此部分工程的质量和性能从未提出过异议或维修要求,但反诉原告也拒绝支付此部分工程剩余的371050元,说明关于工程性能未达标或质量不合格只是反诉原告为达到拖延、拒付工程款的一个借口。【证据11、15、18】
8、【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即使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性能有问题,由于反诉原告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将该工程投入使用,则不得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该解释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本工程已在2009年10月31日通过测试并由反诉原告占有和投入了使用,反诉原告提出所谓工程性能未达标及未通过验收只是其想达到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的目的而找到一个借口,反诉原告依法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4655.25和利息39601.85元。
四、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1、由于反诉被告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某某合同(厦门某地水泥中转站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书)无效,反诉原告要求支付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及性能未达约定的赔偿金等违约责任的条款也是无效的。【证据1、49】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114条的规定,违约金以损害赔偿为原则,本案反诉被告已于2009年9月25日安装完毕,由于反诉原告未能提供电源导致工程未能及时进行调试和重车测试,并且反诉原告在没有电源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将该工程投入生产使用,故即使工程逾期竣工也不能对反诉原告实际使用该工程产生任何影响或损失。故反诉原告要求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证据41、法院调取的翔安供电局与反诉原告的供电合同等】
3、关于反诉原告所称工程设备性能未达约定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要求,由于反诉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设备性能未达约定,反诉原告确认在该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重车测试后即投入生产使用至今达19个余月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14条规定,应当依法确认该工程设备性能符合约定。【证据41】
综上,由于反诉原告要求暂停施工、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单方面原因导致工程部分项目设计及工程变更、逾期供电、工程量增加导致工期顺延和反诉被告窝工损失,在工程整体通过测试并运转良好及反诉被告五次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后拒绝办理验收手续并连续运行生产达一年之久后,以工程逾期竣工和设备性能未达标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根据上述事实【根据本诉提供证据证明认定,反诉不再重复提交】以及法院依反诉被告申请查明的事实【厦门某地供电局提供的送电现场单、高压表装拆工作单、业务缴费通知单、高压供电合同等】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长乐市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某工程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省明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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