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有借条、收条等合法形式的赌债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原告谢某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叶某归还借款本金556400元及利息64774.8元,并当庭提供了两份借条(分别为246400元及220000元)及两份收条。经法庭审理后,被告叶某也承认该两份借条及收条中的签名系本人所签同时手印也是本人按的,但该两笔借款是不真实的系赌债,同时借条及收条中的签名是原告逼迫自己写的。
庭审前原、被告均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庭审中被告提供了原告在被告设立的“精品店”刷信用卡消费的记录(共消费了20余万元),同时被告称:因原告谢某是网上赌场的设立者,由其提供一个赌球网址,被告可在该网站中赌球,2年间被告共输了近40万元,前期被告叶某还通过在原告处刷信用卡方式还债,再由原告谢某套现,后期由于经济上实在无力承受,加之原告又利滚利才在原告的威逼下写下了借条与收条。对上述陈述原告均持异议,并表示借款事实是真实存在的。
后经被告代理人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郭毅律师申请,由法院委托广东警官学院司法心理测试技术中心对被告进行了“测谎鉴定”,经鉴定被告陈述系真实,而原告却拒绝测试。
【审理结果】
法院明确告知原告该案件如其不撤诉法院也将判决其败诉,最终原告在法官的火眼精金下撤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终于水落石出。
【本案代理律师评析】
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是一起对被告十分不利的案件,因为原告提供了基础的借款证据且证据中的签名均为被告本人签名。按惯例被告理应败诉,之所以本案会出现这样一个出乎意料的结果,主要在诉讼技巧上有比较高的要求。比如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及经济状况、资金是否真实交付等情形是否能够足以推翻借条与收据的真实性,同时申请对原、被告进行测谎也是本案能够胜诉的比较重要的环节。因此,法院依据各种综合因素及诸多疑点能够作出这样的判断,可谓是去伪存真十分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