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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定,郭建力律师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郭建立律师
  公司法定代表人选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应由公司在衡量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不一定非要由董事长来担任。只有公司自己才最了解代表权安排不当可能出现的风险,而法定代表人事项留给公司章程规定才最符合公司的利益。
    
在董事会中,所有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与其他董事地位不同之处在于他是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除此之外无其他区别。
    
当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时,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怠于行使权力,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损失。公司法针对此情况进行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但应当注意的是,公司法没有对副董事长的人数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实践中可能出现多名副董事长的情况,此时若出现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情况,由哪一名副董事长来履行董事长职责就可能成为一个问题。
    
三九医药出现的问题就是巨额资金、关联交易由董事长赵新先一人决定而造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不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
    
因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当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更大,此时应预先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执行董事的职权,以防止执行董事滥用权力或怠于行使权利。
    
经理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务的组织、执行者,每时每刻都接触具体事务,当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除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的制约职能外,更主要的是在章程中规范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2002
年轰动一时的有中国股市第一案之称的中科创业股价操纵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中科创业的前身是深圳康达尔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饲料生产和养鸡。1994年在深交所挂牌上市。1998年一年里,康达尔的股价疯狂上扬。由于没有业绩和题材的支撑,致使炒作其股票的深圳英特泰负责人朱焕良深套其中,于是想找上市公司配合,并找到在业内运作股票颇有名气的分析师吕梁。
    
吕梁是以北京燕园投资集团董事长身份出现的,要收购康达尔34.61%的股份,后又提出为了绕过证监会批准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手续,改为由海南燕园、海南沃和及民乐燕园三家公司分别收购。加上朱焕良的北京英特泰公司原已持有康达尔2.53%的股份,四家共持有37.14%的股份,比第一大股东深圳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6.1%要多。
    
在四家联手造成控股事实的基础上,吕梁已经具备了操纵公司的基本条件。在康达尔公司的股权重组后,为迷惑公众,吕梁把公司改为中科创业,公司董事会也进行了改选。在11名董事中,吕梁方派出了7人,龙岗方推荐了4人。但吕梁方的7名董事中,6个人授权常务董事龚增力行使权力,龚增力1人代其他6个人签名。
    
吕梁用先利诱后挟逼的办法,控制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会开会期间或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只要董事长同意和签名,就能生效。因此,吕梁从一开始就非常注意控制董事长,让董事长也能按他的旨意办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就成了吕梁为所欲为的掌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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