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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怎么辩护
发布日期:2012-04-18    作者:袁朝阳律师

首先、确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罪名,根据此罪名确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规定的死刑处罚的刑法罪名,只要触犯了,都存在被判处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说存在可能,而不是绝对的,是因为有量刑情节。最终宣告是死刑,死缓,还是更轻一点的处罚,都要取决于量刑情节。罪名前提,也是基础。
其次、案件情节,确定量刑情节,根据此情节确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这里所说的量刑情节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结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社会危害后果非常严重,那量刑就会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残忍,社会危害后果不是非常严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执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缓方向偏。譬如说一个杀人恶魔被亲人给大义灭了。大义灭亲之人虽说也杀了人,他的社会危害性明显的比杀人恶魔要小很多,与杀人恶魔相比,大义灭亲之人就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再譬如说,人和人的生命价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会价值是不同的,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和杀害对社会贡献不大甚至没有贡献的人,相比之下,杀害对社会贡献很大的人的罪犯则应当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者则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考虑空间。再譬如说,一个杀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个只杀过一个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空间。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等量刑情节的更应该考虑死刑的适用问题(这里只是举例侵害生命权益的犯罪)。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来巩固量刑情节部分的观点,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通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来实现的。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预防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击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作出的处罚以便对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预防犯罪。如果对触犯死刑的人的处罚能够起到打击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预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达到了。因为刑罚的严厉性并不是表现在刑法的严酷性上,而是表现在刑罚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在死刑案件适用上具体体现出来。那就是可杀可不杀的人不杀!因为犯罪人触犯了死刑,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严重侵害,如果对其不区分情况的均处以死刑,则实际上追求的是一种同态复仇,对等报复。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审查起诉阶段】
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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