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专题辅导:领海及领海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该国陆地领土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与领土的其他部分唯一不同的是,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2.无害通过制度。
[难点辨析]无害通过是指非沿海国的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制度。其要点如下:
(1)通过是指为了驶入或驶出内水的航行,或者是仅穿越领海而不进入内水的航行。
(2)船舶必须是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除非发生不可抗力、遇难或救助,不得停船或下锚。潜水艇通过时要浮出水面并展示船旗。
(3)通过以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良好秩序为前提。
(4)该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而不适用于飞机。
(5)只适用于非军事船舶。
(6)无害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的许可。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是有害:
(1)对沿海国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3)搜集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
(11)干扰沿海国的通讯系统。
(12)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4.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权利与义务。
沿海国有如下权利: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航行。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非无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以在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沿海国有如下义务:
(1)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并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2)不应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有下列情形:罪行的后果涉及沿海国;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行使管辖权属于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须。
5.关于民事管辖。
沿海国不应当为了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除该船在通过时违反了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责任之外,沿海国不得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该船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