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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转移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0C009-03
事项名称: 拖拉机转移登记
服务对象: 个人或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3、《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04年第43号)
4、《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04]5号)
5、《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轮式拖拉机(GB16151.1~3-1996)》
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0)》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8、《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自由加速排放标准(DB 11/111-1999)》
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2、《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京发改[2004]2955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拖拉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办公地址: 区县办理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3314160
监督电话: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相关网址: //www.bjny.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拖拉机转移登记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个人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拖拉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4、拖拉机登记证书
5、行驶证;
6、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原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所有人还需提交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7、属于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转出本市的,所有人还需提交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拖拉机号牌;
8.属于拖拉机转入本市的,所有人还需提交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转出地密封的拖拉机档案。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换发行驶证、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转移记录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行驶证每本15元,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拖拉机临时号牌每张5元。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拖拉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2、办公地址:区县办理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63314160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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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转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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