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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吵架三月诉求离婚 女方返还彩礼6万
发布日期:2012-04-17    作者:在线律师

两农村青年闪婚闪离,相亲见面两日即办理结婚,共同生活三月,因性生活障碍,无法共同生活,双方同意离婚,岂料,彩礼返还又起争端,无奈之下向法院诉请离婚。
  案情:
  李某与郭某均出生于1987年,两家也都住在同一集镇上,婚前都在外打工。2011年5月,原被告听从双方大人安排,由媒人引荐相识,两人初次见面都感觉很好,可谓一见钟情。于是了解两天后,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酒席。婚后两人一同前往浙江打工并共同生活,期间,李某发现郭某存在性生活障碍,遂劝导其去医院检查治疗,郭某也多次到医院寻医问病根,但治疗效果甚微,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且越吵越裂。
  于是,李某回娘家,同家人商量之后,向郭某提出离婚,郭某同意,但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在双方亲属及村干部的协调下,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李某返还彩礼钱60000元,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交由郭某,彩礼钱暂放媒人手上保管。不料离婚手续还未办理,郭某就向媒人要走了返还的彩礼钱,并向李某提出新的要求:“给我遮盖礼20000元,否则我不会去办理离婚手续。”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
  判决:
  法院开庭审理中,原告李某哭诉自己不值,本以为嫁了个如意郎君,怎想到丈夫不行,还向其索要遮盖礼20000元,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对离婚也无异议,只是要对方付遮盖礼的钱。双方争执不下,主审法官为缓和情绪,将两人分隔开来,并单个谈话沟通。几次沟通下来,双方终于能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自愿离婚调解协议,李某返还彩礼六万元。
  8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主持原告李某(女)和被告郭某(男)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告李某(女)与被告郭某(男)自愿离婚,李某返还彩礼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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