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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与法律顾问工作
发布日期:2012-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介入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应用与保护活动,对于权利主体和竞争主体沿着合法、公正、有序的共同规则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发挥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随着律师专业化分工趋势的明显和要求的迫切,有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关注并投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业务,充任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应该说,这是我们律师业务专业化步向一个更高台阶的迹象。虽然知识产权业务仅是律师业务的一方面,但最能反映知识产权业务的高、新、专、广、深、难等特点。因此,它对律师的水平、能力的要求也就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它要求一种为经济做法律思考的能力,作的是法律谋划,而不单单是法律处理。在这里,可以说随知识产权业而兴起的知识产权律师业务,其复杂性和位阶性从一定程度讲远远超出其他律师业务,如专利律师业务、商标律师业务、版权律师业务、反不正当竞争律师业务等等,以下,拟就反不正当竞争范围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顾问工作谈两个方面的认识:
一.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
(一) 市场环境
不少律师正在苦于搜索这方面的业务,可能发现现实中的商业秘密权利主体对法律服务要求并不那么热衷。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业务开展不起来的原因归纳起来表现在两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与企业家们的市场观念有关,仍然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没有认识到或不认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存在的价值,没有清晰的认识到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对众多的经营者而言,商业秘密关系着每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孰不知,保住了商业秘密,等于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可否认,有些企业家法制观念淡泊,既没有意识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也意识不到法律工作的价值,因此,他们会认为没有法律资助,同样能把商业秘密保护好。孰不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个企业成功的重要秘诀,为了赢得竞争优势,个别企业会采用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侵犯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将面临灭顶之灾。
2、主观方面 与部分律师专业化技能缺乏有关,因为知识产权毕竟是民事权利中最复杂的,时至今日,弄不清知识产权之为“无形财产”,指的是什么人的律师,并不少见。商业秘密又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不论是或者非诉讼业务,非专业律师难以驾驭,只有精通该类法律的专业人士才能为之。经营者支付了委托或聘请律师费用后,律师不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法律服务后果与当事人的期望值相去甚远,就会严重制约、影响律师该项业务的开展。其实,法律工作是很重要的。至少可以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它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谋划,为企业设计整体保护体系。二是它可以确保人民成果始终得到法律程序的巩固和法律效力的合法有效。
(二)法律环境
1.无形官司,数额难计   包括商业秘密在内,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失赔偿如何确定是一个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大伤脑筋的问题,可又不能回避。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虽能确定几种计算方法各种计算方法各有其特点,但应用到诉讼实践中来又有不同的难度。关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额,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中,该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这里规定的赔偿额有两种: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润。在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利润”一词欠妥,因为利润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即为产品数量和利润相乘的积,它不包含竞争的因素,赔偿不充分。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获的好处不仅是产品上的利润,而且还可取的竞争优势,另据研制、开发的成本,其所节约的成本肯定大于侵权所花费的成本。这样,侵权人的竞争地位与权利人相比因投入少而处于优势。为恢复侵权前的竞争地位,所将侵权人节省下来的科研投入也赔偿给权利人。
2.侵权获益,证据难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规定了“利润”计算法。这里的利润来自侵权人的财务资料,实践中很难取得侵权人的财务资料·或者即使取得也未必真实可信,因为侵权人很可能把侵权产品的成本打的很大,而把利润打成很低很低,甚至亏损。可见采用这种计算,原告的举证难度很大,甚至根本无法收集到有力的相关证据。  以上所提列出的法律缺陷,加大了律师工作的难度,会使一部分律师产生畏难情绪,不得已而放弃该项业务。
或因律师工作效果不佳造成当事人不满,这些不利因素间接影响了律师这项业务的良性发展。针对此种情景,除呼吁立法修正的同时,更迫切地要求专业律师运用专业技巧,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目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顾问应注意的几项工作:
作为一个企业的专项或综合法律顾问,就能够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的的各个阶段更高效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一). 帮助客户确定保密范围,划分秘密等级,制定保密制度和实施措施。
(二). 为企业起草保密协议和竞争业禁止协议,应企业要求并为其见证。
(三). 有条件成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的企业,律师应是领导成员并指导该组织的工作。
(四). 法律的调查工作
受客户委托,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进行调查,包括对嫌疑雇员情况的调查。   
综上,客户委托(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从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工作十分必要,律师在捍卫智慧的工作中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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