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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劳动部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答问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王成律师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田雨)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第423号令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记者日前就《条例》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和劳动保障部部长郑斯林。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我国于1993年开始建立劳动监察制度。1994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进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开展。多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对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一是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制止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更好地贯彻实施。二是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通过法规形式,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规范,以便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推进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树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三是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问:《条例》颁布的意义是什么?

  答:《条例》的颁布,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条例》的颁布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特别是近年来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比较突出的问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条例》的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的颁布是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不久前,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依法行政所要求的行政执法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并得到有效监督。三是,《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工时制度、职业培训、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相继出台,在劳动保障领域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要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有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保障,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实施效果。《条例》是劳动保障执法方面的专门法规,是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条例》丰富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内容,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四是,《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手段之一。通过监察执法检查和法律宣传,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该《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根据目前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同时,根据目前医疗保险等一些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另外,针对当前突出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主体和监察员资格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具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同时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履行的四项职责和监察员的义务,以及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标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规定情况等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四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条例》第一是原则确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第二是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在调查、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三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办案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第四是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衔接方式,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赔偿双方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的规定办理。

  五是具体规定了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条例》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不履行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义务的情形,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情形,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条例》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条例》的宗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在具体条文中体现的较为突出。主要规定了以下一些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还要给予奖励。《条例》同时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上述举报投诉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条例》规定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如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时,要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是《条例》规定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查处期限,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高效快捷地查处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实施行政处罚,制止、惩罚和预防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问:《条例》的颁布会不会对用人单位经营发展有不利影响,您认为这种担心有必要吗?

  答: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条例》规定对违法的用人单位采取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措施,实际上是为守法经营的广大用人单位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就是要对用人单位分类管理,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促进其依法进行劳动管理,守法经营,这样只能对提高其竞争力有益。其次,《条例》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此外,《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的规范和对监察员的义务、纪律、回避等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障。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将会为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问:《条例》在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有何规定?

  答:《条例》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守法情况,受理举报、投诉和纠正、查处违法行为等职责,以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遵守休息休假规定等事项实施监察的内容。

  二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回避制度以及违法违纪的法律责任。

  三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条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度、监察方式、监察权限、监察具体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是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责任制度。《条例》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明确了对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该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需要政府坚强领导和支持,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因此,贯彻落实《条例》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确保《条例》规定实施到位。

  问: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

  答:《条例》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要法规,因其关系到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备受社会各方面的关注。《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条例》,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广泛宣传,深入向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在全社会的认知度。要把《条例》的宣传与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二是抓紧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劳动保障部要制定劳动保障监察程序规定等配套规章,并对以前的规定进行清理,各地也要做好地方法规、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三是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及经费保障。五是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及新闻媒体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正确引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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