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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几个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2-04-16    作者:王成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5日第113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全文见本报4月12日第4版)。日前,记者就《若干规定》制定情况及理解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的负责同志。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1月制定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行)》,此次对该《若干规定(试行)》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1年1月制定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试行了10年。多年来,各地少年法庭认真执行《若干规定(试行)》,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教育、挽救了一大批未成年罪犯,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支持,也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但在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少年法庭工作发展的需要,应予以修改。特别是1996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改,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进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新的审判方式,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对现有的审判方式加以改革和完善,这也包括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时,1991年以来十年当中少年法庭工作的新的成熟的经验也需要认真及时地加以总结,在《若干规定》中做进一步补充。因此修改《若干规定(试行)》就成为了少年法庭工作中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着手《若干规定(试行)》的修改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多次征求全国法院、特别是少年法庭的意见,几易其稿。
记者:《若干规定》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
答:此次修改《若干规定(试行)》,是在坚持゛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体情况庭前调查〞、゛寓教于审〞、゛两个延伸〞(少年法庭工作向前延伸、向后延伸)等少年法庭基本工作经验、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第一,针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不同情况,对少年法庭机构设置问题分别提出了要求。比如,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或者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从组织机构上为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以保证能够真正做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或者由专人来办理。
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能够切实发挥作用,《若干规定》还规定゛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应当有专人或者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对少年法庭受理案件范围作了修改。《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少年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一)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二)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这样规定,使少年法庭的受理案件范围更趋合理,便于各地少年法庭根据本院审判力量的实际状况,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范围。
第三,对庭前调查规定作了修改,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要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制作成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进行调查。在个别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有权自行进行调查。
第四,对法庭教育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作了必要调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这一原则,《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第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作出专章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要求゛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出庭〞,并强调要依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有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不能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将法庭教育゛简易〞掉。
记者: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改革成果。《若干规定》是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从事少年法庭工作的同志们经过十六年不懈努力、大胆探索的宝贵经验的总结。《若干规定》的制定下发,必将进一步推进全国少年法庭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只有认真贯彻执行《若干规定》,才能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收到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在不断巩固少年法庭工作的基础上,推动少年法庭工作进一步发展。少年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贯彻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座谈会上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广泛开展社会治安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不断探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要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严格依照《若干规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和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向前延伸〞、゛向后延伸〞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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