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难点辨析】
监护人的职责。特别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在效力上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