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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经法辅导:破产法必记知识要点
发布日期:2012-04-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法是一部兼具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部门法。破产法在理念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不再是简单的债务清偿法、破产淘汰法,更重要的是企业拯救法。基于这样的理念,在破产的三大程序中重整程序就比较重要。重整原因、重整程序的发动主体、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措施都是新的内容,应予掌握。破产法作为商法的一部分出现,实体性规范是重点,这部分内容中债权申报、债务人财产是老考点,非常重要。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随处可见破产管理人的身影,破产管理人的任命、资格、职责自然会成为破产法中又一重要的考点。破产法在某些规则上进行了一些变动,如债权逾期申报和未申报的后果、取回权的行使等,对于这些变动一定要准确把握。

  破产法中有以下重要考点:

  考点1破产原因:破产清算原因、和解原因、重整原因——第2条

  考点2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不得上诉。但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第12条。

  考点3破产案件的申请:①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和解、重整。②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清算。③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④金融监管机构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考点4破产案件的受理效果:①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第15条。②个别清偿无效。③对管理人为给付。④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第19条。⑤民事诉讼、仲裁程序中止——第20条。

  考点5破产管理人:①法院任命。②资格——第24条。③职责——第25条。

  考点6债务人财产:①财产范围——第30条。②撤销权——第31条、32条。③追回权——第34条、35条、36条。④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第37条、38条。⑤抵销权——第40条。

  考点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①破产费用范围——第41条。②共益债务范围——第42条。③清偿顺序——第43条。

  考点8债权申报:①申报期限——第45条。②连带债权的申报——第50条。③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第51条。④受托人申报债权——第54条。⑤票据付款人申报债权——第55条。⑥逾期申报和未申报后果——第56条。

  考点9债权人会议:①债权人会议组成——第59条。②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议事规则——第62条、64条、84条、97条。③债权人委员会组成——第67条。

  考点10重整程序的发动:①直接发动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金融监管机构。②债权人启动破产清算后,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发动。

  考点11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特别措施:①担保物权受限——第75条第1款。②可以借款并设定担保——第75条第2款。③取回权行使符合约定条件——第76条。④出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限制——第77条。

  考点12重整计划:制作、债权人会议表决、法院批准与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生效与效力——第79条、82条、84条、85条、86条、87条、92条。

  考点13和解程序:①启动主体——债务人。②和解协议通过与生效。③和解协议效力——第95条、97条、98条、100条。

  考点14重整与和解的区别:启动原因方面、启动主体方面、担保物权行使方面、法院作用方面等。

  考点15破产清算程序:别除权、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第109条、1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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