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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必背考点:正当防卫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有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是动物的侵袭,将动物打死了,紧急避险。

  ▲客观上有不法侵害:未成年人、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犯罪既遂后采取防卫措施能挽回损失的,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A 持刀追杀B,B 伤后倒地,C 是猎人,开枪打死A:C 是正当防卫(20 条第3 款,无过当的防卫)。

  ▲侵害财产:能挽回措失时,现场持续的:可以成立正当防卫:A 抢B 的手机,B 追A3 公里,B 生气地捡一石头,抛向A,致A 轻伤:正当防卫。

  3、目的: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4、防卫对象:不法侵者本人,对第三人实施的,构成紧急避险。

  5、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情况紧急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可以成立无过当防卫。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下列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①互殴:但是一方处于劣势逃走或求饶,他方继续侵害时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②防卫挑拨:受害方可以防卫。

  ③偶然防卫:目的不具备防卫目的的正当性。

  三、20 条3 款:无过当的防卫(背记):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无限防卫:必须是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否则不构成无过当防卫的条件。“以合法的暴力制裁非法的严重暴力”。

  ▲甲乙为一对夫妻,拒不喂孩子,孩子快被饿死了,邻居丙持刀将甲乙杀死,不构成无限防卫:没有严重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存在。

  ▲甲有一新手机,乙把甲灌醉,偷走了甲的手机,丙看见了,杀了乙,说“杀死你这个抢劫犯”。丙不构成无过当的防卫。

  ▲甲有两子A、B,B 欲杀甲。A 将B 按倒在地,甲用石头将重伤倒地的B 打死:事后防卫,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假想的防卫:事实上没有不法侵害,以为有: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A 从某地过听说此地抢劫罪多发,便衣警察B 对A 搜查,A 以为B 是抢劫犯,A 用刀把B 一刀刺死, B 没有身份标志:A 无罪,意外事件。

  五、防卫过当的罪过:间接故意或过失。

  六、紧急避险:“两害相逼就其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行为之间的关系,是“正”与“正”的关系,正当防卫是“正”与“错”的关系。防卫人是正确的,犯罪人是错的。

  2、正当防卫通常不比较牺牲的和防卫保全的价值哪个重要。而紧急避险一定要比较,因为两个利益都是正当的,所以要求保全的利益一定要大于牺牲的利益,特殊情况下可以等于。但生命不能比较,不能牺牲他人的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否则属于避险过当。

  3、正当防卫有两方面的关系,即侵害人和防卫人。紧急避险有三方面的关系,危险源(包括动物、人、自然现象)、行为人、受害的第三方。

  ▲某妇女是乡镇干部,骑车下乡,半路被人抢劫,后乘机打伤抢劫犯逃走。晚上住宿在一户农民家,农家有一老太一女儿。睡至半夜,白天抢劫的人敲门回来了,原来该抢劫犯是这家的儿子。与其母亲对话中得知该干部住在自家后,由于害怕坐牢,遂起杀人灭口之意。不料这番话被未睡着的妇女干部听见,遂偷偷调换了自己与该女儿睡觉的位置。该抢劫犯半夜拿刀进入房间,对准干部睡觉的位置猛刺数刀,致农民的女儿死亡。妇女干部天明前逃走。本案如何定罪?

  该男子定故意杀人,该女干部也定故意杀人。其关于紧急避险的辩解不能成立,因为紧急避险不能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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