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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1、如何理解“不法侵害”?——包括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但是仅限于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贪污罪、受贿罪不可以,盗窃罪可以)

  2、“不法”应从客观理解。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法害侵害行为、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可以对之实施正当防卫。

  2008年卷二9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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