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逾期不交付房屋,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
【案情简介】
徐某(买家)经中介居间,与石某(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双方约定石某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合肥市政务新区某处房产转让给徐某,双方还约定,石某在收到徐某的定金后应当将符合合同约定房产交付徐某使用,否则,石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若干元。随后徐某向石某交付定金,石某签收了该定金。后因石某与徐某有些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石某没有依约将房产交付徐某使用。徐某向合肥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石某未依约交房,导致自己在外租房,要求石某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支付定金符合有关约定,石某应当依约将房产交付徐某使用,石某未依约将房产交付徐某使用构成违约,徐某要求石某按照双方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承担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故判决,石某赔偿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若干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房屋买卖双方就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有约定违约金,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应当按合同约定判决(裁决)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的,由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参照房屋逾期交付使用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损失。
律师提醒,房屋买卖的卖方应当注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否则即使未约定违约金,仍然要按照指导租金标准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