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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什么人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发布日期:2012-04-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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