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咨询中,笔者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咨询:“我们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属事实婚姻,现在想离婚,该如何办理?”显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就属于事实婚姻,其实是错误的。现笔者对此予以区分与解释。
事实婚姻指的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双方满足结婚实体要件,即双方满足《婚姻法》第五条、六条、七条、九条规定的条件。简单说就是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已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且双方均已达到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与血缘关系,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只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为事实婚姻。
同居关系指的是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男女,不论其是不以夫妻名义、也不论双方是否生育儿女,亦不论共同生活时是否满足结婚实体要件或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只要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均属于同居关系。其法律依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之所以出台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结婚登记,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妇女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使社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