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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采伐限额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16
事项名称: 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采伐限额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
办公地址: 北三环中路双全大厦718、722室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15080、62056010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利用外资营造用材林采伐限额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现场审核申请采伐限额的目的、地点、四至、林种、树种、数量及经营措施等符合依法编制和实施的森林经营方案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2、营造的人工用材林面积要达到100公顷以上,并符合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据同上)。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采伐限额单位申请文件一份;
2、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所做的森林经营方案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
3、林权证(复印件)或其他林权权属证明材料一份(依据同上);
4、营业执照和利用外资营造林有效证明材料;
5、所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审核意见及书面请示一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审核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经审定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2、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三环中路双全大厦718、722室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15080、62056010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yl.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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