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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4C017
事项名称: 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

2、关于对《国家林业局关于请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执行中的问题予以解释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密[2000]第110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办理机构: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
办公地址: 北三环中路双全大厦718、722室
乘车路线: 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62015080、62056010
监督电话: 62051268、62059693
相关网址: www.bjyl.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在林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2、使用林地的申请,符合森林法规及市政府关于“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
3、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准确,“四至”范围清楚(依据同上);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
2、使用林地单位的申请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被使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4、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说明、设计图一份(依据同上);
5、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各三份(依据同上)。
6、如占用国家级、省(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同意意见一份。(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如需现场核查、专家审核的配合相关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经审定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2、对经审定不予许可的,给申请者发送不予许可的决定书。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北三环中路双全大厦718、722室
3、乘车路线:302、367、387、104、725、300、801、特8、825、702、735中国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62015080、62056010
5、监督电话:62051268、62059693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yl.gov.cn

样表下载

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申请表
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样表
为林业生产服务占用林地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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