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电视、广播、网络、纸质媒体大面积的充斥着各类广告,大批量的广告语横行,吃穿住行可谓样样俱全,尽管国家广电总局于2011年10月也曾下发了“限广令”,但是只是限制了时间,可大篇幅的内容夸张宣传并未遏制。面对广告,作为潜在消费者的我们真假难辨,只有自己充当了消费者,才知广告中的商品或服务的真伪。知名的达芬奇家具让国人不得不重审理性消费。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做到在欲消费的商品或服务时先做个经营者、商品等的一系列调查后再消费,当我们权益遭遇了“广告绑架”后,如何维权呢?本文从法律角度上试解一二。
一、首先,要确定哪些是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是指所利用的广告中具有虚假的不真实的内容,对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价格、有效期限、产地、生产者、售后等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价格、允诺等作不符合事实真相的宣传,以假充真,以无冒有。具体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达不到广告所宣传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假充真,以劣冒优;故意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影响,伪造宣传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内容所凭借的他人言论、调查结果、获奖证明等;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等等。
二、追究虚假宣传的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哪些呢?
《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四条之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第十九条之规定:“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广告经营者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第十二条:大众传播媒介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三、应当如何维权?
首先,你可以与消费的商家进行协商,力争将争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
其次,当你看到有虚假宣传或者当您的权益遭遇侵犯时,你可以拨打当地的12315热线来进行投诉;如果你遭遇的是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你还可以拨打12320进行投诉。
要求以上部门对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可以请求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的损失赔偿予以处理。
再次,当您遭遇的权益侵犯,不能调解解决时,请您将收集证据咨询律师或者聘请律师为你代理诉讼解决。
最后,当您或者其他消费者遭受的直接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经营者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或者虚假宣传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即涉嫌了虚假广告罪。
提示:消费小票或收据是你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最好凭证,一定将原件保留好。
四、警示经营者
经营者通过在各类媒体做广告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应当本着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宣传。做企业应当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对客户、消费者以诚相待,以便在商海经营中获得更高的品牌形象,实现名利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