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8C011-01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令6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后广平胡同39号 |
乘车路线: |
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
联系电话: |
58575807 |
监督电话: |
58575912 |
相关网址: |
//www.bjsf.gov.cn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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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3、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4、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7、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表; 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4、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6、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7、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8、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9、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10、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以上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并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告知书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司法鉴定许可证》,通知申办人领取。 2、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及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3、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向上一级备案。 将批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处 2、办公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3、乘车路线:西直门地铁;44、387、800、919西直门;27、105、111西直门内大街 4、联系电话:58575807 5、监督电话:58575912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sf.gov.cn |
办事依据
1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
3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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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下载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核准表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