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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柴建民律师
劳动合同书(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导游员使用)

  编号:  
  甲 方
  乙 方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导游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乙方完成年度旅游线路的导游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导游任务的详细情况和要求见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为:
  
  第三条 在执行导游任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导游业务中所需要的带团费用。
  
  第四条 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导游员职责。
  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未履行导游员职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导游任务的劳动报酬为: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时间为:
  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社会保险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缴纳。
  (二)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但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缴纳。
  
  第七条 甲乙双方除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第八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旅行社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甲 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可作为旅行社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旅行社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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