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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 医院仍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患者史某因患高血压导致脑出血住院,医院给史某第二次行腰穿刺手术后,史某当即双下肢瘫痪。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均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截瘫无因果关系。  但史某认为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因此,自己的瘫痪属于医疗事故。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这起特殊的医疗纠纷作出判决,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者史某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焦点】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是不是医院对患者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本案案情,医院记载的病历有涂改现象,不规范;腰穿的脑积液未按规定做检查;腰穿时没有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均违背了诊疗规范,因此,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虽然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史某双下肢瘫痪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院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史某医治,应对史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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