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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8年12月21日,新野县张某在该县上庄乡卫生院剖宫生产,卫生院的医疗人员在进行手术缝合的过程中,将张某的输尿管划破,导致张某小便失禁,不得不做二次手术加以治疗。经鉴定,张某属八级伤残,本次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2009年1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上庄乡卫生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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