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律师评析“合肥少女拒绝求爱被毁容”一案
房律师评析“合肥少女拒绝求爱被毁容”一案
发布时间:2012-02-28 浏览:31
近日,合肥女生拒爱遭毁容的事情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受害少女周某伤势极为严重,整日以泪洗面,犯罪嫌疑人陶某目前仍被羁押。周某和陶某均是花季少男少女,悲剧的发生无不让所有人扼腕叹息。房玉洲律师依据目前已知的事实并结合法律浅析本案:
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95条的规定,“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均属于重伤,本案中陶某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某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受害少女周某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超过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陶某的行为已造成受害人周某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由于陶某实施危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这是我国刑法基于未成年犯罪人责任能力不完备的特点而确立的未成年犯从宽处理原则。
犯罪嫌疑人陶某的父亲陶父近日在网上发帖称周某与陶某系早恋,“因周某另有男友,陶某不能正确妥善对待,在2011年9月17日晚对周某实施了伤害”,以试图为陶某开脱罪行。陶父目前在网上试图引导公众认为陶某与周某系恋爱关系的目的何在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的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陶父意图将公众舆论焦点由周某拒绝陶某求爱,转变为陶某因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的恋爱矛盾而引发的犯罪,从而达到审判时对陶某酌情从宽处罚的目的。
目前该案在侦查阶段,而受害人周某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周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公安机关记录在案,待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将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由于陶某亦为未成年人,因此本案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即陶某的父母,其应赔偿周岩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周某因伤致残,赔偿义务人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当我们对周某的不幸遭遇感到同情、对陶某的残忍行径感到愤恨的同时,也应冷静的看待本案所反映的社会问题。首先,我认为最应该对陶某行为负责的是其家长,“子不教,父之过”,陶某未满十八周岁,其性格及品行均处于塑造期,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正确引导起重要作用,如果家长对子女过分溺爱,无限制的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会养成孩子骄横跋扈的心理,使孩子对任何事物欲得而甘心,若求而不得之则毁而弃之。其次,悲剧的发生也源于我国未建立对青春期少年少女正确处理恋爱纠纷的引导机制,绝大部分学校、老师及家长对早恋均采取反对的态度,但其实更应该理性看待早恋问题,对早恋学生进行正确引导,使其正确处理两性关系,学校可以设立心理咨询室、教育部门可以建立未成年保护机制,正确指导未成年处理恋爱引发的困扰及矛盾,可以有效遏制青少年恋爱暴力。
合肥女生拒爱遭毁容案,毁掉了两个正处于花季的孩子,这样的教训让我们心痛,但更值得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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