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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期间受伤不属工伤 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李某是费县某企业的一名老职工,2008年2月份后被原单位返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同年8月份,李某在工作中被砸断了右腿,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住院期间,该企业承担了李某的住院费并按月发给。出院以后,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应属于,遂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查后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出了劳动岗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退休后的职工再与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一律以劳务关系对待。也就是说,李某退休后与原企业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再是劳动关系,李某虽在退休后从事劳动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规定的劳动者。 因此,李某返聘后受伤就不属于《》中工伤认定的对象。据此,劳动保障部门驳回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虽然李某在返聘期间受伤不能认定工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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