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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人防工程使用证引发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2-04-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份人防工程使用证引发的诉讼-工程纠纷律师
    百盛大厦A座位于市区宾虹路718号,福泰隆广场斜对面,楼下为原龙腾数码广场。这幢建于2002年的大厦是一座商住综合楼,地下室有1797.13平方米,规划设计的用途为“平时为停车场,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所。”2008927日,市人防办应大厦开发商———市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向开发商颁发了金人防平字(2008)第9号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项目”一栏的内容为“商场”。
    百盛大厦A座的业委会认为,市人防办这一颁证行为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于是向婺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日前,婺城区法院审结了这一案件。
    百盛大厦A座业委会(下称“业委会”)诉称:自百盛大厦A座交付使用以来,广大业主要求开发商将一直未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地下室兼车库予以开放,以满足大厦业主的停车需要,但遭到开发商拒绝。业委会为此向有关部门多次投诉,去年12月,业委会从市人防办获悉,市人防办已于去年927日向开发商颁发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同意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场用于开办商场。另外,市人防办还于同年11月同意开发商对地下停车场进行改造(添置自动扶梯并进行楼道改造)。
    业委会认为,人防办明知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平时为停车场,战时为二等人员掩蔽所”,不仅没有制止开发商更改该地下停车场的行为,反而在明知广大业主存在停车难问题的情况下,仅凭开发商申请,不经审查就向开发商颁发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批准开发商将这个地下停车场用于办商场并进行改造。市人防办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市人防办辩称:依据人民防空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人防工程须办理登记手续。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该办自去年9月开始办理市本级所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证。百盛大厦A座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单位都是开发商。这个人防工程建成后一直空置,有关地下室的平时使用问题,部分住户与开发商争议已久。
    市人防办称,政策鼓励平时对人防工程进行开发利用,开发商作为申请备案的主体,符合要求。而且,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属于备案事项,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也不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办在备案意见栏内签署的意见也是“同意备案”。另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的认定或变更,不是人防部门的职权,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证时,只要不影响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效能,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人防部门应给予备案。至于使用功能是否必须按原规划用途使用,人防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他们无权允许或禁止。他们给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的情况说明中已申明:“人防工程若作为商场使用,我办(局)认为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综上所述,他们向开发商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符合法规政策要求。
    由于开发商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开发商称,市人防办的颁证行为与人防工程功能的变更和确认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是否将地下室用于商业目的,与市人防办的上述颁证行为没有关联。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人防办对本辖区内所有的人防工程及设施进行备案登记,是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虽然开发商以办商场为由向市人防办提出平时使用登记申请,但市人防办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0条有关规定向开发商颁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并不违反法律。经备案后,人防工程及设施已纳入市人防办监督管理范围。只要使用人在保证不损坏人防设施及战时使用效能,市人防办无权限制使用人对人防设施的合理使用。因此,市人防办向开发商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颁证程序合法。业委会认为市人防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对此,业委会不服判决,已经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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